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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需要声明和公开的商品信息限制

亚马逊需要声明和公开的商品信息限制

分类 限制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对于受加州空气污染法规约束的商品,如引擎、售后汽车零件、催化转换器、空气净化器、消费品和气罐,其商品信息中应包含允许销往加州的相应行政命令编号或认证。如不遵守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商品将被移除。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另请参阅

加州健康和安全法规,第 25982 节 请参阅“动物和动物制品”下的商品信息限制
加州 65 号提案 商品信息必须符合加州 65 号提案,该提案规定,如果商品包含加州公布的可能导致癌症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应在商品信息中向加州买家说明。对于包含加州公布的化学物质的商品,其商品信息中必须提供指向关于加州 65 号提案页面的链接。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 65 号提案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对于包含小零件并旨在供儿童使用的某些玩具或游戏,其商品信息中必须包含 CPSIA 规定的与窒息危险相关的声明。请参阅我们的 CPSIA 窒息危险警告和物质含量限制页面,了解有关如何提供所需警告的信息。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CPSIA 贴标规则
能源标签规则 商品信息必须符合联邦能源标签规则,该规则通常要求卖家 (i) 在特定家电的详情页面上显示黄色的能效标签,(ii) 在特定照明商品的详情页面上显示白色的照明标签,(iii) 在特定照明商品的详情页面上显示能源图标(大写字母 [ E ] 的圆形图标),以及 (iv) 在某些水管商品的详情页面上显示用水信息。如果您发布的商品受能源标签规则约束,则您有责任确保在详情页面上显示适当的标签、图标或用水信息。请联系商品制造商或商标持有人获取相应的标签、图标或用水信息,以遵守能源标签规则。请参阅能源标签规则,获取有关如何上传必需标签、图标或用水信息以显示在商品详情页面上的说明。有关能源标签规则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非处方药物、膳食补充剂和食品 非处方 (OTC) 药物、膳食补充剂和食品的商品信息不得有误或具有误导性。不得宣称 OTC 药物可诊断、治愈、减轻、治疗或预防疾病,除非符合 (i)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发的法规;(ii)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条例;或 (iii) 已批准的新药申请。除非经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批,否则膳食补充剂和食品的商品信息不得宣称能够诊断、治愈、减轻、治疗或预防疾病。有关疾病声明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小实体合规性指南。此外,如果膳食补充剂的商品信息暗示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导致买家相信发布的商品已通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查,则此类信息必须包含以下声明: [ 此声明未经 FDA 评估。本商品不用于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任何疾病。 ] 有关膳食补充剂营销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膳食补充剂:行业广告指南。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网站上的膳食补充剂页面、食品页面和药物页面。

另请参阅

请记住,禁止销售需要处方的商品。

纺织品说明 纺织品(如服装、桌布和毛巾)的商品信息必须遵守《纺织品识别法》(以下简称 [ “纺织品法” ] ),它要求至少显示以下商品信息:

  • 商品是 (i) 美国制造;(ii) 进口;(iii) 美国制造或进口;还是 (iv) 美国制造且进口。如果商品制造于美国境内和境外,请选择 [ “美国制造或进口” ] ;如果商品使用进口材料在美国组装而成,请选择 [ “美国制造且进口”。 ] 有关原产国/原产地的信息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 商品所含纤维的通用名称及重量百分比(至少为 5%),需按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并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可的通用纤维名称。除非经联邦贸易委员会特别认可,否则禁止使用非通用纤维名称。例如,不得使用 [ “竹纤维” ] 或 [ “大豆纤维” ] 描述纺织品,而应使用其各自的通用名称予以正确描述:使用“纤维胶”或“人造丝”表示竹纤维,使用“人造蛋白质纤维”表示大豆纤维(也就是说,纤维胶提取自竹子,人造蛋白质纤维提取自大豆)。纤维成分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全面了解纺织品和毛制品法案中的标签要求纺织品法案纺织品法案条例

另请参阅

如果您要发布纺织品,而您的具体分类上传数据模板中不包括可供提交必要商品信息的属性字段,请通过 [ 附加商品信息 ] 库存文件模板 XSD,或者使用添加新商品工具上传必要信息。

可穿戴动物毛皮制品说明 对于可穿戴动物毛皮制品,其商品信息必须遵守毛皮制品标签法案(以下简称 [ “毛皮制品法” ] ),它要求至少显示以下商品信息:

  • 产出毛皮的一种或多种动物的名称;
  • 毛皮原产国/原产地,前面添加 [ “原产国/原产地” ] (例如, [ 原产国/原产地:俄罗斯 ] );
  • 如适用,请发布以下声明:
    • 声明商品包含旧毛皮或破损毛皮;
    • 声明毛皮是天然的,还是经过漂白、染色、人工着色、添加白色毛或其他方式处理;或者
    • 声明毛皮全部或部分是由爪子、尾巴、腹部毛皮、废皮或其他碎片制成。

对于并非使用真正动物毛皮制成的仿制品,必须在商品名称和描述中说明该商品不是 [ “真皮制品” ] 。例如,可穿戴的动物毛皮仿制品必须声明其使用的毛皮是 [ 仿制 ] 毛皮或 [ 人造 ] 毛皮。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如何遵守毛皮制品标签法案毛皮制品法毛皮制品法案条例

另请参阅

如果您要发布可穿戴的动物毛皮制品,而您的具体分类上传数据模板中不包括可供提交必要商品信息的属性字段,请通过 [ 附加商品信息 ] 库存文件模板 XSD,或者使用添加新商品工具上传必要信息。

毛制品说明 对于毛制品(使用羊毛或回收羊毛,其中包括绵羊绒或羊羔绒纤维、安哥拉山羊或喀什米尔山羊毛、驼绒、羊驼毛、骆马毛和骆马绒,制作的商品),其商品信息必须遵守毛制品标签法案(以下简称 [ “毛制品法” ] ),它要求至少显示以下商品信息:

  • 商品是 (i) 美国制造;(ii) 进口;(iii) 美国制造或进口;还是 (iv) 美国制造且进口。如果商品制造于美国境内和境外,请选择 [ “美国制造或进口” ] ;如果商品使用进口材料在美国组装而成,请选择 [ “美国制造且进口” ] 。有关原产国/原产地的信息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 商品所含纤维的通用名称及重量百分比(包括非羊毛纺织纤维),需按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除非经联邦贸易委员会特别认可,否则禁止使用非通用纤维名称。例如,不得使用 [ 羊绒 ] (非公认的通用纤维名称)描述毛制品,而应使用正确的通用纤维名称(如山羊绒、羊毛等)。纤维成分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全面了解纺织品和毛制品法案中的标签要求毛制品法案纺织品法案条例

另请参阅

如果您要发布毛制品,而您的具体分类上传数据模板中不包括可供提交必要商品信息的属性字段,请通过 [ 附加商品信息 ] 库存文件模板 XSD,或者使用添加新商品工具上传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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