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税务部门持续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帮助出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和服务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并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出口适用退(免)税规定的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因此,办理出口退税需以报关离境、实现销售为基本前提,出口退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也需以销售行为发生为依托,而销售行为发生,意味着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称39号文件)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跨境电商贸易中,出口海外仓模式属于正常对外贸易方式之一。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其出口退税的办理,只要达到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即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目前,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根据海外仓库类型区分,主要有出口至境外电商平台仓库模式、第三方海外仓模式、自建海外仓模式三种。
根据销售模式区分,海外仓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已经实现销售。
第二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实现销售。
对第一类情形,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满足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的条件,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对第二类情形,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税务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支持对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如需申报消费税退税的,还应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表单资料。
②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增值税免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B.《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如需同时申报消费税退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
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在实务中,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企业在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时,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税务部门查验备案单证时,企业应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并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2)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3)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上述收汇材料,具体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上述收汇材料,具体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适用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本指引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