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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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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在保持监管原则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扩大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的适用范围,明确申报主体,优化作业流程,便利进出口企业。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快通业务适用范围。

明确将快通业务全面推广至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包括中欧班列及向南开放的中老、中越国际铁路货运班列等。

(二)明确快通业务申报主体和申报要求

明确开展快通业务的申请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同时,根据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局2019年公告第197号(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要求,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快通申请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填报或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海关与铁路数据总对总传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增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为快通到货信息、载运信息、运抵报告的传输主体。

  (三)优化进境快通作业流程。

进境快通申请的传输时限由原来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放宽到理货报告传输前。

  (四)明确办理舱单归并、分票及变更手续的相关事项。

明确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分票及变更手续。

  三、涉及范围

公告适用于允许开展国际铁路联运转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

供稿单位:监管司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为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运输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开展快通业务。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理货报告传输前,向海关传输进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运抵报告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四、快通货物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五、快通货物运输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换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核实同意后,协调途经地海关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本公告内容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5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xls

2.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xls

3.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xls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doc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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