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机关缉违字[202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机关缉违字[2022]0002号
当事人: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兰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村委会。
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委托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1620219400527884,总运单号为82813905356,分运单号为SF1120976156383,申报品名为玻璃制手链,商品编号为7018100000,货值人民币115.324元。经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木制手串1件,该手串疑似濒危植物制品。2021年12月1日,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涉案木制手串为檀香紫檀,属于CITES附录Ⅱ内列明的濒危植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经确认,涉案檀香紫檀手串货物价值75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检测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快件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