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自义乌市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义乌市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www.yw.gov.cn/art/2021/12/14/art_1229142745_1770735.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或者涉及跨镇(街道)的突发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为抢救人员、输送物资等处置行动开辟顺畅通道,最大程度的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件危害。
(2)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迅速调动人员和装备开展治安维护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社会负面影响。
(3)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机制要求,在事发地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辖区派出所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组织治安维护行动。市公安局对事发地派出所的治安维护行动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
(4)分类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严重程度、波及范围等因素,组织相应的警种和装备执行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确保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联动处置。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参与事件处置行动的单位、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有机衔接、沟通协调、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确保治安维护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 领导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中社会治安维护行动需要,市政府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建立市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指挥事发地镇(街道)和派出所实施治安维护行动。
2.1.1 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和治安维护行动需要,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府办、公安局、宣传部、人武部、经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宣传部、人武部、经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和公安局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根据治安维护应急行动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警务保障组、现场指导组等工作组,由公安局相关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省级、市级成立省、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的,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快速、高效开展治安维护行动。
2.1.2 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负责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2)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不同类型、严重程度、波及范围,指挥协调有关警种和装备赶赴事发地支援治安维护行动。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促。
(4)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行动进展情况。
(5)研究解决治安维护行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现场指挥机构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在事发地镇(街道)成立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治安维护保障行动。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事发地辖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镇(街道)根据治安维护应急行动需要确定。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治安维护应急行动先期处置;
(2)统一指挥现场警力实施区域警戒、交通管制、法制宣传、人员疏散、应急救援、固定证据、现场抓捕等手段开展治安维护行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保持与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行动进展等情况;
(4)根据现场情况向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装备增援建议;
(5)落实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各项指示;
(6)负责对现场治安维护行动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应急处置力量
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的处置力量按照梯队配置方式组建,确保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行动响应
3.1 监测与信息处理
公安局要整合“110、119、122”等报警服务和信息监测资源,依托公安网络和政府相关网络,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初始信息进行收集和预测,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同时,加强网上重点舆情监测和落地查控,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3.2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按性质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按等级分: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
(1)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启动镇(街道)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市级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或涉及跨镇(街道)或需要跨镇(街道)调动警力的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启动本方案,有关镇(街道)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3)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或需要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调动警力的突发事件的治安维护应急行动,在省级、市级相关行动方案指挥下,市、镇(街道)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同步启动。
3.3 先期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最初发现的事发地辖区派出所会同当地镇(街道)要及时、主动、有效地疏散和抢救人员,采取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紧急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发生并及时向指挥中心上报相关信息。
3.4 方案启动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时,依据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本方案随之启动,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到公安局指挥中心就位,履行相关职责。
3.5 指挥与协调
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发展态势,及时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现场警力、装备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后续增援力量参与治安维护。
有关派出所要在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警力、装备的调用。跨区域调动的警力统一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3.6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统一指挥现场警力和后续增援力量参与现场封锁、疏导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卫重点目标和抢救伤员等行动。
3.7 互联网信息查控
公安局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监控,请示上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及时封堵和删除互联网上关于突发事件的不正确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3.8 行动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经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下达治安维护行动结束命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执行。
4 后期处置
4.1 调查评估
市治安维护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治安维护应急行动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相应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评估结论。
4.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治安维护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治安维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行动保障
5.1 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要采取优先通行、抢修受损交通设施等措施,确保跨区域增援的公安警力和装备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达目的地。
5.2 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和落实。
5.3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商务局、经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所需物资资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
5.4 通信保障
当公安机关通信手段不足以满足需要时,由经信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
5.5 纪律保障
参与处置的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做到有据、有利、有节,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要根据事件类型,携带相应的个人防护、调查取证、非杀伤性等装备器材,确保处置行动顺利进行及人员安全。
6 培训与演练
6.1 培训
全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的研究,负责开展对治安维护行动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2 演练
公安机关应根据市政府要求,协调相关单位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断修订和完善治行动方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 附则
7.1 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公安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依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7.2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