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2019年为止eBay 已经拥有3000 万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50 亿美元。但是eBay 的大多数用户都没有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因为他们知道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没有办法识别他们。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2019年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晚增速快
201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11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11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2.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Capgemini(凯捷咨询公司)、RBS(苏格兰皇家银行)和Efma(欧洲金融市场协会)联合发布的《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是2010年交易金额的近两倍。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空间及潜藏的盈利空间已引起国内涉外经济主体的关注。据有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传统细分领域的占比不断缩小,2011年网上支付在航空、电信等领域的总占比由2010年的72.9%下降为67.2%,经测算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下降到为48%。同时,随着2010-2011年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公共事业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面对激烈的细分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无疑是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从2019年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管理缺陷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2)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数据平台。一旦交易主体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出现违规经营、信用危机、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客户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极其重要与迫切。
(3)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 [1]
2.操作瓶颈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直接导致外汇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为境内外异常资金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办理收支提供了途径。
(2)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台完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代理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依前所述较难实施;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可以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外汇监管难度。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缺失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国内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或资本项目范畴(按贸易信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报送;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1.管理政策层面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2.业务操作层面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3)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
2020年6月13日,中国海关总署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规定明确,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电商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 / 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消费者(B2C / Business-to-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C2C/ Consumer-to-Consumer)三大类模式。
此外还有C2B(Consumer-to-Business,消费者对企业)、B2M(Business-to-Marketing,企业对市场营销)、M2C(Manufacturers-to-Consumer,生产厂家对消费者)、B2A或B2G(Business-to-Administration,企业对行政机构)、C2A或C2G(Consumer-to-Administration, 消费者对行政机构)、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等多种电商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趋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各种类型的电商网站也将层出不穷。
未来发展趋势
可视为电商在纵向上的发展。伴随软硬件技术的迅猛提高, 电商网站规模不断增大与消费者需求日益个性化之间的矛盾可有望得到解决。“智能化虚拟导购机器人”在未来的网站中可以依托云计算等技术对网站大量数据资源进行智能化处理,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同时,利用智能技术人们能够实现多种跨平台信息的更为有效迅捷的融合,例如根据网民消费者在操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操作特性以及从外部数据库中调用的消费者历史操作资讯,然后有针对性地生成优化方案,及时迅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即时需求,最终提高消费体验,增大消费转化率,增加消费者满意程度及网站黏性。在B2B领域,信息也将依托智能技术而进一步商品化。各种信息将会被更加智能化地收集和整理,以便被商业用户所定制。智能化数据分析功能可帮助商业客户从简单的数据处理业务提升到智能的数据库挖掘,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二、延展化趋势
可视为电商在横向上的产业拓展。电商将从如今的集中于网上交易货物及服务,向行业运作的各环节领域扩展和延伸。在企业内部,电商元素将渗透到企业管理、内部业务流程;在外部产业群领域,电商的发展将激活和带动一系列上下游产业如结算、包装、物流配送、基于位置服务等领域的发展。此外还将引导周边相关产业的创新与升级,如利用智能化远程水电煤表进行远程自动查表与收费。而这些创新反过来又将促使电商模式的不断升级拓展。
三、规范化趋势
电商市场将进一步得到健全和规范。商品与服务的提供方在售前的货源品质保障、售中的宣传推介、和售后的服务兑现等方面将随着市场完善和相关法律及奖惩措施的出台而变得更加规范自律。不但像当前在淘宝、拍拍等普遍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在将来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而且随着地球环境的不断恶化和社会价值的逐步转变,环保低碳的共识将会在消费者之间慢慢产生,进而影响到电商领域,将环保等理念融入到行业中来。在这一进程中,一些相关法令制度的颁布,将迫使着电商业者们通过规范化运营来获取竞争优势。
四、分工化趋势
伴随电商在横向纵向领域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专业服务型网站将填充在整个电商行业链条的各中间环节,将会出现越来越多像返利网、最低价网这类处于消费者和电商网站两个链环之间进行专业化资源对接的网站,在诸多中间环节如网站与物流之间,与广告推广之间,与银行支付系统之间都将出现专业化的分工机构来提升整体行业链条的效率、降低系统成本。这类网站在功能和应用方面都将会不断进行创新。
五、区域化趋势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生活水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教育水平的差异,导致了网民结构的差异性,这必将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中表现出区域差异。以当前快速发展的团购类网站为例,在美团网、拉手网、糯米网等团队的运营能力中区域化经营都表现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未来电商服务从板块式经营模式向细分市场模式发展,更加符合和贴近当地生活习惯的本地化电商模式将会层出不穷,各个区域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将会得到满足。
六、大众化趋势
在我国经济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传统大城市之外的更为广阔的城镇农村地区将成为巨大市场,这样除了常规电商行业,将会针对电商以网络为依托的特点提出各种新的需求,例如远程教学、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培训等,都将得到大的发展,更多的人群将会参与到越来越大众化的电商服务中来。
七、国际化趋势
电商国际化趋势带有历史的必然性。我国的网络经济已成为国际资本的投资热点,一方面国际资本的直接注入,将加速我国电商整体实力的提高,缩小我国电商企业与国际同行们的差距,以最终实现“走出去”面向全球消费者;另一方面国际电商在我国的本地化投资运营既能够通过竞争提高我国电商企业能力,同时也为我国中小企业带来在全世界展示自己的专业通道。这种内外双方的交互融合渗透将会是未来电商不可缺失的发展环节。
应用领域介绍
由于商务活动时刻运作在我们每个人的生存空间,因此,电子商务的范围波及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及消费等广泛领域,其服务和管理也涉及政府、工商、金融及用户等诸多方面。Internet逐渐在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而各种业务在网络上的相继展开也在不断推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的昌盛和繁荣。电子商务可应用于小到家庭理财、个人购物,大至企业经营、国际贸易等诸方面。具体地说,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企业间的商务活动、企业内的业务运作以及个人网上服务。 自1997年底诞生我国第一家专业电子商务网站中国化工网以来,如今我国已有包括百万网、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ECVV焦点科技、慧聪网、际通宝、搜房网等在内的多家B2B电子商务上市公司,Ebay易趣、淘宝网、腾讯拍拍网、百度有啊的 C2C公司,亚马逊、当当网、新蛋中国、京东商城、VANCL、乐淘网、鹏程万里贸易商城、红孩子、走秀网、唯品会、时尚起义、马萨玛索、麦包包、衣服网、戴维尼、钻石小鸟、乐友、麦网、多购、SHOPEX、BONO、EC Spyder、搜房家天下等B2C服务公司,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贝宝、快钱、易宝支付、我要付等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 百荣集团组建中国网络实体购物商城,实体与网络同步化,坐家了解商城最新打折促销,同时可线下实现取货实体与网络的结合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优缺点
优点
1.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 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 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6. 互动性: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
缺陷
1.网络自身有局限性:在这一模式上,只有依靠网站的制作和网页设计师对网页把握更加好的模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
2.搜索功能不够完善
3.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业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的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其实也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问题,和现实商业贸易相识,均需双方的共同协作和努力。电子商务的未来,需要所有网民的共同协作。交易的公正性是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之一。
4.电子商务的管理还不够规范
5.税务问题:税务(包括关税和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的税金。
6.标准问题: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且我们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的问题是概念不清,搞电子的搞商务,搞商务的搞电子,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7.配送问题:配送是让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伤脑筋的问题。网上消费者经常遇到交货延迟的现象,而且配送的费用很高。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国内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全国性的货物配送企业,配送销售组织没有形成一套高效、完备的配送管理系统,这毫无疑问地影响了人们的购物热情。
8.知识产权问题: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9.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有效规范。
10.电子证据的认定:信息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11.其他细节问题:最后就是一些不规范的细节问题,例如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差异大;在线购物发票问题大;网上商店对定单回应速度参差不齐;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应用模式
(1)企业——企业应用系统(B to 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将是电子商务业务的主体,约占电子商务总交易量90%。主要的B2B企业有ECVV等。就如今来看,电子商务在供货、库存、运输、信息流通等方面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电子商务最热心的推动者也是商家。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是通过引入电子商务能够产生大量效益的地方。对于一个处于流通领域的商贸企业来说,由于它没有生产环节,电子商务活动几乎覆盖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利用电子商务最多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商贸企业可以更及时、准确地获取消费者信息,从而准确定货、减少库存,并通过网络促进销售,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益。
企业间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是交易前的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约前的准备活动。二是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三是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四是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2)企业——消费者的应用系统(B to C)
从长远来看,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将最终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以及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个层次的业务还只能占比较小的比重。它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众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它是随着万维网(WWW)的出现而迅速发展的,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电子化的零售。在互联网网上遍布各种类型的商业中心,提供从鲜花、书籍到计算机、汽车等各种消费商品和服务。
这种购物过程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及面谈等购物方式,这是一种新的,很有效的电子购物方式。当然,要想放心大胆地进行电子购物活动,还需要非常有效的电子商务保密系统。
(3)企业——政府的应用系统(B to G)
包括政府采购、税收、商检、管理规则发布等在内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各项事务都可以涵盖在其中。例如,政府的采购清单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司以电子的方式回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类应用将会迅速增长。政府在这里有两重角色:既是电子商务的使用者,进行购买活动,属商业行为人。又是电子商务的宏观管理者,对电子商务起着扶持和规范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往往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4)消费者—-消费者的应用系统(C to C)
这种应用系统主要体现于网上商店的建立,如今已经有很多的在线交易平台,如:淘宝网、易趣网等。这些交易平台为很多消费者提供了在网上开店的机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一个系统。
具调查表明:至2006年12月,淘宝网注册会员超3000万人,2006年全年成交额突破169亿,远超2005年中国网购整体市场总量。根据Alexa的评测,淘宝网为中国访问量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居于全世界网站访问量排名的第22位,中国第7位。
(5)商家—-职业经理人的应用系统(B to M)
这种应用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其管理模式、交易方式等细节问题。 B2M与传统电子商务相比有了巨大的改进,除了面对的用户群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外,B2M具有一个更大的特点优势:电子商务的线下发展!以上三者传统电子商务的特点: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家和卖家都只能是网民,而B2M模式能将网络上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全的走到线下,企业发布信息,经理人获得商业信息,并且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给所有的百姓,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
以中国市场为例,传统电子商务网站面对1.4亿网民,而B2M面对则是14亿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