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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将对手套、袜子、布鞋、围巾、围兜、围嘴、隔尿垫、床上用品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海关将对文具用品等19类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2019年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称,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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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进口商品的抽查范围为:文具用品、太阳伞、婴童纺织用品(手套、袜子、布鞋、围巾、围兜、围嘴、隔尿垫、床上用品等)、童装、太阳镜、保健枕、保健垫。

出口商品的抽查范围为:节日灯串、电动剃须刀、电热水龙头、吹风机、器具开关、电烤锅(电烤炉、空气炸锅等)、LED照明光源、仿真饰品、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儿童自行车。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近期资讯

 

商务部: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等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据商务部消息,商务部9月3日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上述国家(地区)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6%-287.2%,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苯酚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8年3月2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9年5月27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摘自2019年9月4日全球纺织网)

商务部:支持汽车贸易政策将出

9月5日,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商务部正在深入开展相关调研,广泛征求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适时出台,支持汽车贸易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关于促进汽车贸易支持政策不断。5月份,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召开二手车出口专题会议,正式启动二手车出口工作,并公布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等10个省市作为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的地区。该工作的开启,因为突破了二手车经营企业因为无法获得生产企业的授权,而难以开展出口业务的关键难题,被业内解读为中国汽车产业出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日前,汽车进口又迎政策力挺,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扩大试点成效,对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达到1000辆的,可在报备相关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据了解,自2014年10月起,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截至2019年7月底,各地试点企业累计平行进口汽车41.8万辆,剔除降税因素,大部分中高端车型价格下降15%以上,部分超过30%,平行进口车型超过200款,有50多款是国内没有的车型。(摘自2019年9月6日人民网)

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召宣布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于9月1日开始实施。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一是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细化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考量因素。二是明确协同行为定义和认定协同行为的考虑因素。三是细化经营者依法豁免的申请条件、认定要素、豁免决定的效力等。四是细化宽大制度,对前3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按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减免不同幅度的罚款,使宽大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是对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细化,特别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予以明确。二是具体列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为可能的“正当理由”进行了规定。三是细化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罚决定作出、确定罚款考虑因素等,明确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致,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一是细化限定交易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作了细化,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不予立案、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结束调查和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结束调查等四类不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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